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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局印发《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5-09-11 17:33
发布者:浙江凌晨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浙江凌晨科技有限公司
标签:新能源项目招标新能源项目招内蒙古光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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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通知表示,本指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中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其中,在编制要求中提到,鼓励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原文见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内能源法改发〔2025〕7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助企行动相关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持续优化能源领域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自治区能源局制定了《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持续优化能源领域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现就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制定如下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中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二、编制原则

以“公平公正,权责统一,合法规范,高质高效”为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文件编制自主权的同时,进一步压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有效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推动形成健康高效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氛围。

三、编制要求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前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招标文件,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文件依法合规,内容合法、全面、具体,表述清晰、准确、易懂、无歧义,并对招标文件编制承担法律责任。

(二)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者行业意见。

(三)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技术、商务条件。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业绩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加分条件。

(四)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不得随意压低或者提高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鼓励在招标文件中将最高投标限价作为计算评标基准价的要素。

(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六)鼓励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七)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八)招标文件应当将存在重大偏差、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以及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否决性情形集中表述,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九)鼓励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详细列明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以及权重。评分因素中技术部分应当细化评分标准和对应的具体分值,规范评标专家按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鼓励招标人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具体为:对于专业技术相对复杂、市场竞争强度较低的,鼓励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高于40%;对于专业技术相对简单、市场竞争强度较高的,鼓励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40%~55%。

(十)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提出评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鼓励招标文件提出在评标报告中包括:投标承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人员获得加分的具体业绩等。

四、其他

(一)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文件编制、审查、问责等内部制度。因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编制、审查招标文件的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编制活动。

(三)本工作指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声明:以上信息仅代表发布者自身观点,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平台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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