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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36号文”正式发布:存量0.374元/kWh,增量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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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黑龙江发改委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表示,做好与新能源消纳的衔接,新能源参与市场后因报价等因素未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坚决纠正不当干预电力市场行为,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鼓励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
存量项目:存量项目是指2025年5月31日(含)前全部核准(备案)容量并网且在2025年黑龙江电网优先购电优先发电计划中享受优先上网电量的新能源项目。
电量规模: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政策,规模上限不高于现行保障性收购电量,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机制电价:与现行保障性价格政策保持一致。(黑龙江燃煤基准价为0.374元/kWh)
执行期限:按存量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时间与投产满20年对应时间较早者确定。
增量项目:2025年6月1日(含)后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不含外送配套电源)。
机制电量:第一年纳入机制电量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衔接,第二年及以后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应适当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为引导行业竞争,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
机制电价:通过每年10月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分为风电、太阳能发电两类组织竞价,如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竞价上限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煤电基准价,竞价下限初期可按照先进电站造价水平折算度电成本确定。
执行期限:考虑回收初始投资暂定为12年。未竞价成功的项目可在以后年度继续参加机制电价竞价。增量项目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电力公司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竞价细则、竞价公告等竞价相关内容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机制电量由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市场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的差额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用于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的市场交易均价分为风电、太阳能发电两类。
机制电量暂不参与中长期交易。不参与绿电交易、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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