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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2025-09-20 16:51
发布者:理想三旬
来源:理想三旬
标签:储能电站储能市场储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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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广东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发改〔2025〕11号),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容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电化学储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其他电化学储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除外。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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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发改〔2025〕1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8日

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并网运行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七章 产品管理

第八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化学储能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预防和杜绝供用电安全事故,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容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电化学储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其他电化学储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除外。

第三条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包括电网侧、电源侧、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以及用户侧电化学储能设备。

第四条 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电化学储能。具体包括:

(一)电网租赁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具备调度直接控制条件,直接与电网公司签订租赁等相关协议,建设及运行相关成本纳入输配电价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二)独立共享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具备调度直接控制条件,可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但建设及运行相关成本不纳入输配电价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第五条 电源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由电源主体在新能源风电、光伏及其他电源的厂(场)区内建设的电化学储能。该类型储能电站可与电源以联合体身份,或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具体包括:

(一)新能源配建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由新能源场站自建,且具备独立接受调度直控、独立参与市场条件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二)新能源配建联合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由新能源场站自建,不具备调度直接控制条件、无法独立参与市场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三)火电联合调频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由火电厂自建,不具备调度直接控制条件、无法独立参与市场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第六条 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并网点在用户侧内部场地,可通过聚合以虚拟电厂身份满足调度直控、参与市场交易条件,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电化学储能。

第七条 用户侧电化学储能设备,是指直接接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所储电能用于用户内部消纳,不参与市场调度,不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电化学储能。

第八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要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鼓励落户本市的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备,按照《珠海市用户侧电化学储能安全技术指引》要求执行,切实提升安全建设水平。

第十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要强化项目安全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对电化学储能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备查;在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投运一定时间后开展安全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要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备案、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环评、安全预评、能评、质量监督、消防审验、并网验收(用户侧储能设备除外)工作,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十二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在选址及立项阶段,应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电化学储能项目的选址、布局与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电化学储能项目的选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不得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场所,不得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避开重要水源卫生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锂离子电池储能单元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或人员密集区。

第十四条 独立选址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其业主(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电化学储能项目若有附属房建工程,其业主(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电化学储能项目的设施设备部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电化学储能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项目业主须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cn/index.action) ,向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建的电源侧储能项目可与主体工程执行同一备案或核准流程。电化学储能项目作为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应用场景项目组成部分的,可以单独办理备案,也可以在项目整体中统筹办理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电化学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安全分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计划开工与投产时间、项目总投资额等。备案项目应在建设内容中明确本项目为电网侧储能电站、电源侧储能电站、用户侧储能电站或用户侧储能设备。

第十七条 电化学储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其业主(项目法人)应当在发生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电化学储能建设项目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承担电化学储能项目的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其业主(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设计应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储能电站和储能设备的选址布局、储能技术选型和安全设施配置,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国家能源局关于防止电力安全事故的相关要求。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需求。

第二十一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GB/T42288)、《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预制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技术规范》(GB/T 440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行业)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并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电化学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法依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控,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GB/T 42288)要求,全面落实设备把关、到货抽检、施工管理、施工验收等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不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或接入公用电网运行但功率5兆瓦以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不需进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竣工后,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依照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并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备案。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章  并网运行

第二十五条 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前,电化学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应向项目属地供电企业提出并网申请。

第二十六条 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检测。并网验收前,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

第二十七条 作为黑启动电源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应通过黑启动试验并提交合格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在正式投运前应通过连续试运行。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九条 额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极端天气时,电化学储能电站均应设置现场值班,做好人员值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储能电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和运维单位要定期对电化学储能开展检测、运行维护、安全隐患排查。应加强电化学储能的日常巡检,大、中型储能系统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大型储能系统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小型储能系统应确保每天至少通过监控系统巡视一次,每周现场巡视一次。特殊季节和极端天气前后应开展针对性专项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极端天气下,储能系统均应设现场值班人员值守。

第三十一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应每年安排检修,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检修作业;及时评估储能系统健康状态,制定或调整运行维护检修策略。

第三十二条 电化学储能应设远程监控平台和就地监控系统,并设置分级报警功能,确保全天24 h实时监控。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运维单位应做好电化学储能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定期开展主要设备及系统的检查,开展电池系统健康状态的评估与检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对汛期可能产生积水、山体滑坡的区域提前采取安全防范、停止运营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运维单位、使用单位(储能用户或场地提供单位)应依法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运用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工作,依法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提升储能电站和储能设备抵御火灾能力,相关检查、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依法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电化学储能运营单位应当编制年度电化学储能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应全面覆盖本单位及使用单位(储能用户或场地提供单位)的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以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为核心,有序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要对新上岗、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和安全培训。重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考核。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运维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 电化学储能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其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隐患消除前,应落实保障安全的有效防范措施,不能确保安全的,应停止使用有关部位或设备设施。如发生场地水浸、人员触电等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切断电路、启动消防处置等应急措施,全力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储能项目,应及时退役并报告原备案机关。电化学储能的拆除、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运维单位、使用单位(储能用户或场地提供单位)应与属地有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结合电化学储能事故特点,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属于电化学储能电站的,主动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属于电化学储能设备的,主动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上述应急预案须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运维单位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电解液泄漏处置、电池热失控、火灾等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电化学储能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信息安全事件时,电化学储能各相关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相关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处置,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全力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章 产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选用的电化学储能电池、电池管理系统(BMS)、超级电容、超级电容管理系统(CMS)、储能变流器(PCS)、能量管理系统(EMS)等设备及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通过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化学储能不得使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但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除外。

第四十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应加强电化学储能电池及管理系统等储能产品在采购和使用中的质量管理,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要求,索要并保存产品检验报告;到货抽检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抽检选样要满足批次和产品一致性抽样要求,抽检结果应当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安全性能技术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应当履行储能项目退役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案,明确退役条件、处理程序和应急预案。当达到《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退役技术要求》(GB/T 43540)或循环寿命达到设计值时,应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禁止将退役电池擅自改装再用于储能领域,或对退役电池进行非法拆解。

第八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是指对储能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或主要投资权益,承担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并对电站建设质量和运营安全负责的法人实体。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对产权归属于本单位的电化学储能安全全面负责。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要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电化学储能的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强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强化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安全运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电化学储能项目各有关单位包括参与电化学储能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运维单位、使用单位(储能用户或场地提供单位)等。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规范运行,从专业管理和安全保障层面,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即项目方;运维单位,即运维方;使用单位(储能用户或场地提供单位),即使用方,协商一致的,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边界与协同机制,各方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将自身方责任转嫁给其他方。

项目方作为责任主体,需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的运维方,并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需履行对运维方的监督职责,确保其严格执行运行维护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运维方须凭合规资质承接运维工作,在协议框架下落实日常运行维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具体职责,接受项目方的经常性检查与监督。

使用方若将场地出租、出借、转让给项目方建设电化学储能,须在协议中明确按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约定履行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开展日常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告知项目方和运维方并督促整改;遇紧急情况时,应第一时间采取停止运行、启动消防应急等措施,形成多方联动的安全保障闭环。

第四十四条 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与电网侧、电源侧、用户侧电化学储能之间,对各自设施设备的运维责任按照约定的产权分界点确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维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安全联合监管和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全市各电化学储能使用单位(储能用户或场地提供单位)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电化学储能安全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范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本市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备案、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用地、环评、能评、质量监督、消防审验、标准体系、并网安全、运行安全等安全监管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实施电化学储能项目备案时,同时下发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根据本办法和《珠海市用户侧电化学储能安全技术指引》,明确项目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市内电网侧、电源侧以及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用户侧电化学储能设备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进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关电化学储能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规范,加强与储能电池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衔接应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电池本体安全研究,推进电化学储能电池技术进步,规范电池系统设计和生产制造。依照《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政策及相关标准,指导储能型锂电池企业提升储能型锂电池产品制造工艺水平,提升锂电池产品安全。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规划选址阶段,依据电化学储能业主(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资料,对独立选址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开展安全评估管理;对电化学储能附属的房建工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条件核实。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需要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不纳入环评管理。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开展电化学储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电化学储能电池的生产、销售质量监督,协助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施工、验收、并网、运行等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七)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化学储能设备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演练工作;依职责指导电化学储能设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参与电化学储能设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涉及电力运行安全、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事故除外),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化学储能消防管理、火灾监测预警等标准规范,依法对设有电化学储能电站和储能设备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指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九)供电企业负责优化储能并网服务流程,规范开展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及答复、设计审查、合同签订、计量安装、并网验收等环节业务,杜绝“带病并网”。应依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积极配合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验收工作,出具并网验收意见,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标准要求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禁止并网运行。在并网验收环节,重点检验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储能装置型式试验报告、接网设备设施试验报告。

第四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若自身不具备管理或执法权限的,应移送给有相应管理或执法权限的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电化学储能项目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省级电化学储能数据监管平台上报送电站性能、电站运行状态、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填写和更新项目内容等,并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珠海供电局于每月15日前通过数据监管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上月电化学储能建设、运行及调用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声明:以上信息仅代表发布者自身观点,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平台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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