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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市场不平衡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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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宁夏电力市场不平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电力市场运行中,由于省间市场与省内市场价格不一致、市场经营主体中长期签约比例不达标、市场化发电与用电偏差等因素影响,发用两侧市场结算存在资金亏损或盈余。为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电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内相关市场成员制定了《宁夏电力市场不平衡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力市场不平衡资金的产生、计算、分摊、管理机制进行规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不平衡资金类型划分。不平衡资金分为三类,其中省间外购电差额电费是指区内电力供应紧张或为促进跨省新能源消纳时,由电网企业代理购入省间电量,购入价格与区内电力市场价格不一致产生的费用;超额获利回收电费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交易电量与实际上网、下网电量偏差超过一定比例,且通过偏差电量获得收益时,向市场经营主体回收的费用;市场化购售电差额电费指市场运营过程中考虑发电方与用电方电能量电费、省间外购电差额电费以及超额获利回收等电费后,购电费与售电费之间的差额费用。
二是明确市场成员职责分工。电网企业负责提出外购电需求、提供计算依据及资金收付;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短期外购电组织、交易结算确认及信息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中长期外购电组织、资金核算分摊与公示;经营主体需按规则分摊费用并履行监督义务。
三是规范省间外购电差额电费管理。将电力运行时段划分为供需紧张时段和平衡时段,实行差异化交易策略,其中供需紧张时段优先中长期外购电,缺口部分低成本采购短期电量,仍不足则启动应急措施;平衡时段根据新能源消纳情况决定是否购电。费用分摊方面,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发电企业按欠发电量、用户按超用电量承担费用;送购统筹产生的差额由参与外送的发电企业按收益比例分摊。
四是规范超额获利回收电费管理。对发电侧、用户侧中长期交易电量与实际电量偏差比例超过限制,且超额部分产生收益时,对该部分收益进行回收,回收系数暂定为1。因不可抗力或电网运行需要产生的偏差获利,经主管部门批复可豁免。
五是规范市场化购售电差额电费管理。市场化购售电差额电费为售电费与购电费的差值,其中售电费含用户侧交易、偏差、外购差额、超额获利回收及外送电量电费等;购电费包括发电侧交易、偏差、外购差额、超额获利回收及外购电量电费等。费用分摊按经营主体月度结算电量比例执行。
六是明确信息披露与异议处理原则。为保障市场透明,电力调度机构按时发布月度及日前电力供需、缺口时段、外购电价格预测等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告短期交易情况;交易机构按月公示资金计算及分摊情况,实现月结月清。经营主体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交易机构需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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