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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征集《绵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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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四川绵阳征集《绵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其中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主要包括对改造中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予以补贴。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绵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细分领域服务平台等建设运营。
(三)标杆企业与典型优质案例培育。支持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和典型案例;支持企业“卡位入链”;支持培育高精尖特企业,对“链式”转型优质创新案例进行奖补;对在数字化转型领域首次通过相关国家标准评定或者提高等级的,进行奖补。
(四)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支持“小快轻准”等产品及解决方案的研发和推广。对积极开展企业改造的服务商给予奖励。
(五)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支持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金融支持创新模式,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压力。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等综合公共服务、全流程监理(智库)、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数字化水平评定及验收等工作。
(七)专项工作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原文如下:
绵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绵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及绵阳市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资金”“地方资金”)。
第三条 试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科学分配,择优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信局”)负责编报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监督管理;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审批后的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资金;审核和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等;牵头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经信部门负责拨付专项资金;按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的管理;承担资金项目的主体责任;负责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参与绵阳市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企业和服务机构、平台等,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央属企业在绵分支机构除外),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规范管理的试点工作相关企业或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服务商和行业推进机构。同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承担的项目符合此次试点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主要包括对改造中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予以补贴。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绵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细分领域服务平台等建设运营。
(三)标杆企业与典型优质案例培育。支持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和典型案例;支持企业“卡位入链”;支持培育高精尖特企业,对“链式”转型优质创新案例进行奖补;对在数字化转型领域首次通过相关国家标准评定或者提高等级的,进行奖补。
(四)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支持“小快轻准”等产品及解决方案的研发和推广。对积极开展企业改造的服务商给予奖励。
(五)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支持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金融支持创新模式,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压力。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等综合公共服务、全流程监理(智库)、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数字化水平评定及验收等工作。
(七)专项工作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财政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和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分批次明确企业奖补比例及市县两级配套资金比例。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的专项资金实行“预下达、后清算”的方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预下达方案,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后,预下达至县(市、区)、园区。资金预下达后,由市经信局按照“小批量、多轮次”的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批次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审定的批次奖补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下发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经信部门。专项资金为事后补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级资金文件后一次性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数字化改造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资金规模、项目征集情况,在批次申报文件中明确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在所属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限额内,合理确定受扶持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扶持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试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
(二)按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要求支持项目。市经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查核实,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和资金分配方案由市经信局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重要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23〕26号)《绵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绵府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公示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严格落实财政绩效监督“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经信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在下达试点资金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试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试点资金的,收回相关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试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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