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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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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包括《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
其中,《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网企业应在购售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处设置电能计量点作为结算计量点,如产权分界点处不满足计量点的设置条件,电网企业与经营主体双方可协商调整。
为实现机组电量计量,对于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增设考核计量点,并满足以下要求:
燃煤、核电机组在主变高压侧增加设置考核计量点作为分机组电量分劈计量点,机组单机上网电量按分劈计量点所计电量占贸易结算电量的比例计算。
风电、光伏发电按照项目分期增加设置考核计量点作为分期电量分劈计量点,单期上网电量按计量表计直接分劈电量或按分劈计量点所计量电量占贸易结算电量的比例计算。
考核计量点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由电网企业与经营主体协商电量计算公式。对于参与电量分劈的计量点,电量计算公式等内容应在相关合同、协议中给予明确。
处于调试期的机组,如果和其他机组共用计量机组调试期的发电量或装机容量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确定调试期的上网电量。
分布式电源多个项目共用上网计量点且无法拆分时,原则上按照发电量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上网电量,未分别设置发电计量点的按照项目装机容量比例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各项目上网电量。
新型经营主体计量点设置应同时满足发用两侧最小结算单元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发电侧参照发电机组电量处理方式执行,用电侧按照主变高压侧电量比例、容量比例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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