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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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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包括《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
其中,《辽宁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本规则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等,电网企业签订政府授权合约、开展代理购电等业务也需要进行市场注册。
文件明确新型储能企业基本条件:
(一)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三)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不小于6MW、最大调节容量不小于12MWh,持续充放电时间不小于2小时的技术条件)。
(四)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基本条件:
(一)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前者可参与需求侧响应,后者可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
(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三)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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