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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25-10-09 15:59
发布者:能源资讯
来源:能源资讯
标签:新能源发电企业山东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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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并网主体应在并网前与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并于协议期满前3个月办理续签事宜,且在协议到期前完成续签。无协议或协议超期不得并网运行。若并网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争议,可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申请调解。

并网主体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对直调公用电厂地方公用电厂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的3%,单次考核电量不高于800万千瓦时;对风电场、光伏电站、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的 3%,单次考核电量不低于50 万千瓦时;对直调自备电厂每次考核单元当月上网电量的 0.5%。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 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事后须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汇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或延误电网事故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并网主体3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

(八)篡改上送调度主站的实时运行数据信息或调度主站下发的自动控制指令。

(九)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等文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和相关单位研究修订了《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传真至0531-67800757,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scjgc@cnea.gov.cn。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2.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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