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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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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总体目标是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重,以“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为路径,力争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内竞争优势的用电营商环境一流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用电营商环境先进地区,发展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用电营商环境特色城镇和乡村,到2029年基本建成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
拓展“三零”服务对象。用电报装总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及各类民营经济组织正式新装用电,原则上采用低压供电,电能表及以上供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用户因用电特性、供电可靠性需求、已配置高压设备等自身原因要求采用高压供电方式接入的,供电企业应主动告知用户“三零”服务政策,用户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同一产权范围内用电总容量超过160千瓦拆分报装、高压供电用户申请销户转低压用电,不纳入“三零”服务范围。对于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通信基站、信号灯等用电需求,低压供电不满足经济合理和便于运维管理情形的,由用户投资“光伏(风电)+储能”的方式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涉及转供改直供的用户,供电公司应充分利用地方政府支持政策,分类施策,有序推进“转改直”项目规范化实施。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供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相关要求,我委组织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结合职责分工认真研提意见,于10月17日前书面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力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邮 箱:Nxfgwdlc@126.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各供电企业:
为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区电力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电力获得感,针对《意见》中需要多部门协作事项重点明确,聚焦“五化”系统梳理细化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重,以“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为路径,力争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内竞争优势的用电营商环境一流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用电营商环境先进地区,发展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用电营商环境特色城镇和乡村,到2029年基本建成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1.拓展“三零”服务对象。用电报装总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及各类民营经济组织正式新装用电,原则上采用低压供电,电能表及以上供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用户因用电特性、供电可靠性需求、已配置高压设备等自身原因要求采用高压供电方式接入的,供电企业应主动告知用户“三零”服务政策,用户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同一产权范围内用电总容量超过160千瓦拆分报装、高压供电用户申请销户转低压用电,不纳入“三零”服务范围。对于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通信基站、信号灯等用电需求,低压供电不满足经济合理和便于运维管理情形的,由用户投资“光伏(风电)+储能”的方式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涉及转供改直供的用户,供电公司应充分利用地方政府支持政策,分类施策,有序推进“转改直”项目规范化实施。(责任单位:各供电企业)
2.提升“三零”服务质效。低压用户用电报装。无电力外线工程(电能计量箱有空表位,具备直接装表条件),全过程办电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电力外线工程(涉及电能计量箱安装、接户线及线路改造等工程实施),全过程办电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电力外线工程因10千伏及以上公共电网升级改造、行政审批、施工受阻等客观原因,无法满足接电时限规定的,供电企业应同步建设配套电网,主动告知用户工程完成时限,并按月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备案。低压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用电,必须现场勘察确定接入条件,办电环节分为业务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装表接电3个环节,供电企业各责任环节办理时限分别不超过1个、3个、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各供电企业)
3.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水电气等联合服务,加快推进水电气等数据共享,着力构建“一早介入、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体审核”的五位一体服务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供电服务融入数字政府建设,支持办电所需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共享,提高线上办电服务效率。供电企业积极推进数字电网建设,实现电源点智能定位、供电路径智能规划、供电方案智能生成。对于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可探索采用线上方式提供竣工检验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供电企业)
4.优化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手续。建立电力接入工程审批联席机制,提高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效率。简化10千伏及以下客户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挖(掘)路、绿地占用、穿跨河流等审批手续,行政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中,500米以内的电力线路建设等小规模配电网工程,涉及的短距离道路开挖、穿跨道路、占用绿地、交通封闭等审批事项实行审批部门备案制和供电企业承诺制,具备条件的实行非禁免批,不再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要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恢复费用按照核算成本费用收取,取消绿化永久占地费。对远距离电力接入工程,提报的公共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可进行一次备案,依据工程不同提供差异化资料,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费用缴纳不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5.超前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审查时,明确新建居住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预留充足的变压器容量,并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不低于电动自行车总数的50%配置。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供电企业在规划报批和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规范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开关站、配电房优先设置在地上,增设防止积水倒灌设施。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在地上的,不得设置在负一层以下。电梯、供水设施、地下室抽水设备、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专用负荷的用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层且易接入移动发电装置的位置,并设置应急用电集中接口,保证受灾时快速恢复供电。电能计量严格按照“一户一表”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供电企业)
7.加强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验收把关。健全“联审联验”机制,将“一户一表”、配电房选址等具体要求,作为项目规划审查、施工许可、验收入住等关键环节的必要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房屋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严把建筑电气工程建设及验收质量关,将新建居民小区正式用电设施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严禁新建居民小区以临时电源代替正式电源。对于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标准的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交房后直接移交供电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供电企业)
8.加快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接收。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担共建”原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两新”资金等相关支持政策实施举措,有序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供电普遍服务薄弱区域供配电设施规范化改造,稳妥推进非电网企业供配电设施资产小区改造,对于改造后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标准的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归属清晰且产权主体自愿移交的,供电企业应依法依规接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供电企业)
9.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小区内供用电设施建设工作。在居民区供用电基础及充电设施建设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施工涉及小区路面及绿地开挖、地下车库电缆桥架敷设等,按照不低于原标准恢复即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私自阻挠、收费或设置门槛要求供电企业出具承诺,不允许以用户拖欠物业费等名义阻挠用户接电。鼓励物业服务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批量提供小区固定车位租售证明材料与允许施工证明。(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供电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逐项落实,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监管指导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获得电力”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推动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内容。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应指导所在地市供电公司做好“获得电力”工作,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用户办电和用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对企业和群众反映集中、诉求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查处。
(三)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供电企业及时梳理总结“获得电力”改革创新举措,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在本地区加快推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进一步总结行之有效的、能够在全区范围内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高质量的用电营商环境助力办电和用电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附件:1.电网改造升级无法满足接电时限用电项目备案表
2.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任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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