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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展2026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核电/燃气/风电光伏机组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不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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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转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2026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
文件提到,综合考虑2026年煤电容量电价、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等因素,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加强电力零售市场监测分析和规范运营,促进电力零售市场与中长期市场年度(月度、月内)分时段交易加权均价、现货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分时段加权均价等批发市场价格有效传导,维护二类用户合法权益。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要完善零售套餐模板,售电公司与二类用户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价格浮动机制。
一类用户年度交易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用电量的60%,售电公司年度交易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其所有签约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之和的60%。同时,通过后续合同签订,保障用电侧每月月度及以上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不低于预计用电量的80%。
核电机组、燃气机组、风电光伏机组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不设限制。
鼓励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的二类用户约定合理比例的实际用电量与现货价格进行联动,合理控制现货试点交易价格波动。
按照《关于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结构促进新能源消纳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5〕426号)要求,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内的市场化用户,电费结算继续衔接江苏省分时电价政策。零售套餐约定分时曲线和分时价格的,原则上峰段加权均价以平段加权均价为基础上浮比例不低于60%;谷段加权均价以平段加权均价为基础,下浮比例不低于60%,分时时段参照苏发改价格发〔2025〕426号文件设置,不再叠加执行江苏省峰段、谷段分时电价政策。如零售套餐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约定分时价格的,结算时用户购电价格按照苏发改价格发〔2025〕426号文件规定的分时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用户侧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前,一类用户全月峰段加权均价对比平段加权均价上浮比例不足60%、或谷段加权均价对比平段加权均价下浮比例不足60%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参照苏发改价格发〔2025〕426号文件规定的分时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峰段、谷段电价以平段加权均价为基础浮动,执行分时电价与实际交易价格形成的损益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315千伏安以上一类、二类用户工业用电,继续执行江苏省尖峰和深谷电价政策,其中,尖峰时段价格在用户结算峰段加权均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时段价格在用户结算谷段加权均价基础上,下浮20%。尖峰电价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按江苏省相关政策执行。
关于年度交易:
1、年度协商交易。2025年12月12、15、16日,各经营主体在交易系统中通过电子签的方式,完成年度协商交易合同电价和合同电量的申报与确认。年度协商交易分时段开展,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全年各时段的量价。
2、年度挂牌交易。2025年12月11、17日,各经营主体在交易系统中开展年度挂牌交易。年度挂牌交易分时段开展,采用滚动撮合方式。
3、年度竞价交易。2025年12月11、17日,各经营主体在交易系统中开展年度竞价交易。年度竞价交易分时段开展,采用边际统一出清方式。
此外,文件还提到,加强零售套餐价格与履约保障凭证额度预警管控。二类用户可与售电公司约定不分时或分时零售套餐,应保持实际用电量一半以上与批发市场价格联动,其中与现货实时市场价格联动的实际用电量比例为10%左右。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对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额度跟踪预警,对额度达到预警的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缴,多次补缴不及时的适当提高补缴标准;做好零售套餐风险预警提醒,可参考批发市场交易价格,设定零售套餐价格参数预警阈值,交易达到预警阈值的由法定代表人再次确认,实际交易结算价格达到预警阈值的,再次告知法定代表人。
售电公司需对二类用户做好售后服务。二类用户可从套餐描述相符度、价格合理性等方面对已购套餐打分和评价,对当前正在执行的零售合同、待执行的零售合同向售电公司提出售后诉求,售电公司限期答复二类用户。针对售电公司售后数量、售后种类、答复时效等内容,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建立常态通报机制。对于售电公司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暂停新增二类用户签约资格1个月。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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