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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绿电直连细则:自发自用占比60%!离网项目新能源与储能应满足负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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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绿电直连项目应结合用电负荷特性、规模,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调节资源类型及规模。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我省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前,绿电直连项目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余电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按照“三州一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原则上不超过10%,其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20%执行。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与储能配置应满足负荷安全稳定用电需求。
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整体实施方案的评估重点为根据当地新能源资源、电网接入方式等条件,对绿电直连项目业主提出的直供新能源规模进行统筹研究优化,直供新能源规模纳入绿电直连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该直供新能源无需再单独编制新能源项目实施方案),就近就地建设和消纳,不得跨市(州)配置。
绿电直连项目的电源、负荷、储能等应按照整体实施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新能源激励资源原则上在算电融合类绿电直连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配置。考虑算力建设实际,对于确需分期开发的算电融合项目,参照我省《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按对应规模占比可分期配置新能源激励。
详情如下:《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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