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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节假日深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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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按照我省相关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优化峰谷平时段划分:
(一)春季(3-5月)
高峰时段6:00-8:00、17:00-24:00;低谷时段8:00-16:00;平时段0:00-6:00、16:00-17:00。
(二)夏季(6-8月)
高峰时段6:00-8:00、18:00-24:00;低谷时段9:00-15:00;平时段0:00-6:00、8:00-9:00、15:00-18:00。其中,18:00-21:00为尖峰时段。
(三)秋季(9-11月)
高峰时段6:00-8:00、17:00-24:00;低谷时段9:00-15:00;平时段0:00-6:00、8:00-9:00、15:00-17:00。
(四)冬季(12月、1-2月)
高峰时段6:00-8:00、16:00-23:00;低谷时段9:00-16:00;平时段为23:00-6:00(次日)、8:00-9:00。其中,17:00-20:00为尖峰时段。
三、实施节假日深谷电价
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设置13:00-15:00为深谷时段,执行深谷电价。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给供应,优化工商业电价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结合山西电网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xsfgwspjgcpublic@163.com,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相关建议”
2.纸质邮件:请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焦煤双创基地A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商品价格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3.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
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主体: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给供应,优化工商业电价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结合山西电网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按照我省相关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二、优化峰谷平时段划分
(一)春季(3-5月)
高峰时段6:00-8:00、17:00-24:00;低谷时段8:00-16:00;平时段0:00-6:00、16:00-17:00。
(二)夏季(6-8月)
高峰时段6:00-8:00、18:00-24:00;低谷时段9:00-15:00;平时段0:00-6:00、8:00-9:00、15:00-18:00。其中,18:00-21:00为尖峰时段。
(三)秋季(9-11月)
高峰时段6:00-8:00、17:00-24:00;低谷时段9:00-15:00;平时段0:00-6:00、8:00-9:00、15:00-17:00。
(四)冬季(12月、1-2月)
高峰时段6:00-8:00、16:00-23:00;低谷时段9:00-16:00;平时段为23:00-6:00(次日)、8:00-9:00。其中,17:00-20:00为尖峰时段。
三、实施节假日深谷电价
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设置13:00-15:00为深谷时段,执行深谷电价。
四、明确峰谷电价浮动范围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其中,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输配电价、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五、保障措施
(一)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用户关切,跟踪执行效果。
(二)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原则上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提前将政策告知用户,确保政策平稳执行。
(三)各地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优化分时电价执行方式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要求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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