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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解读:筑统一市场之基,行绿色发展之实

2026-01-12 17:26
发布者:浙江数控能源
来源:浙江数控能源
标签:电力中长期市场绿色电力交易新型电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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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 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一、前言:新阶段、新规则、新格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近期正式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规则全面替代了2020年发布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及2024年发布的《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是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进入全面深化、提质增效新阶段的标志性文件。新规则不仅是对原有规则的简单修订,更是站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双碳”目标的战略高度,对电力中长期市场进行的一次系统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旨在为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的健康、有序、高效发展绘制清晰的蓝图。

二、核心突破与重大改进:对比旧规则与专章的全面升级

(一)体系性重构:从“交易”到“市场”的维度跃升

改进点:新规则的名称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变为《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虽仅一词之差,但内涵发生质变。

旧规则:更侧重于“交易”行为本身,如交易品种、组织方式、结算等具体操作流程。

新规则: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市场”生态体系,新增了“市场成员”(明确权利与义务)、“风险防控及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独立章节,涵盖了市场主体、交易标的、价格机制、运营监控、风险处置等市场全要素,结构更完整,逻辑更严密。

突破与领先性:这体现了从管理具体交易向构建市场治理体系的转变,更符合现代市场建设的核心要求,为市场的规范、透明、可信赖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概念创新: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地位,拥抱能源转型新业态

改进点:新规则首次明确定义了“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储能等。

旧规则:对这类主体缺乏清晰界定和专门规定,其在市场中的定位和参与方式模糊。

新规则:不仅给出了定义,还详细规定了其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特别是明确了资源聚合类主体如何参与绿电交易(第五十四条)。

突破与领先性:这是对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变革的积极响应。新规则承认并赋予了分布式资源、灵活性资源聚合商合法的市场身份,为虚拟电厂等新业态参与市场扫清了制度障碍,极大地拓展了市场边界,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一步。

(三)机制深化:绿电交易从“专章”融入“主干”,实现机制一体化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是一个独立文件,虽然详细但存在与主规则衔接的问题。

改进点:新规则将绿色电力交易作为核心交易品种之一(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等)完全融入主体规则,而非作为一个独立的补充文件。

新规则:实现了绿电交易与常规中长期交易在价格机制(第三十三条,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环境价值分离)、合同管理(第五十五条,允许合同转让并一并转让环境价值)、结算规则(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等方面的全面并轨和一体化设计。

突破与领先性:此举结束了绿电交易“体外循环”的状态,使其成为电力市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有利于提升绿电交易的市场化程度和规模,确保绿色环境价值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得到高效、无歧义的传导和兑现,极大地促进了绿电消费的积极性。

(四)技术性提升:强调连续运营与标准化,夯实市场运行基础

改进点:新规则多次强调“按日连续开市”(第二十五条等),并对市场运营机构人员配置、技术支持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

旧规则:对交易频率和系统连续性的要求相对笼统。

新规则:明确要求交易平台满足“按日连续运营要求”(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六条),并推动“统一平台架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核心功能、统一交互规范”(第九条),实现“一地注册、全国共享”(第八十七条)。

突破与领先性:高频、连续的交易是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的关键。新规则从技术层面推动市场向更高效率演进,为未来与现货市场的无缝衔接打下坚实基础。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互通是打破地域壁垒、建设真正全国统一市场的技术前提。

三、售电公司:从“价差套利者”向“综合能源服务商”的战略转型

(一)市场定位升级:风险管理者与价值创造者

旧模式:过去,许多售电公司的盈利模式相对单一,主要依靠对电力供需形势的判断进行“买低卖高”的价差套利。

新机遇:新规则强调分时段交易、连续开市和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这意味着电力价格在时间维度上的波动性将显著增加。这要求售电公司必须具备更强的负荷预测、价格预测和风险管理能力。成功的售电公司不再仅是“贸易商”,而是能为电力用户管理用电成本、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专业服务商。

(二)业务边界拓展:绿电代理成为核心增值服务

明确路径:新规则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代理用户。” 这为售电公司开展绿电代理业务提供了清晰的规则依据。

价值兑现: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特别是外向型出口企业)将使用绿电作为供应链的硬性要求,提供绿电已成为售电公司吸引和留住优质客户的核心竞争力。新规则将绿电交易机制化、常态化,使售电公司能够将绿色环境价值打包进零售套餐,打造差异化服务,从单一的“售电”转向提供“电能+环境价值+节能服务”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

(三)竞争压力加剧:对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新型主体竞争:“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被正式纳入市场,它们可以聚合分布式资源直接参与交易,与传统售电公司在用户侧资源整合上形成竞争。

合规与风险压力:新规则强化了风险防控(第十一章)和法律责任(第十二章)。售电公司需提交履约保函(第十九条),并对其代理用户的偏差承担经济责任。这迫使售电公司必须提升内部风控水平,精细化管理用户负荷,否则可能在市场波动中面临巨大亏损。

四、电力用户:从“被动接受者”到“主动选择者”的权责提升

对于电力用户,尤其是用电量较大的工商业用户,新规则赋予了其更大的选择权,同时也带来了需要主动管理自身用电行为的责任。

(一)选择权空前扩大:市场参与路径更加清晰灵活

零售与批发的切换:新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暂未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在次月选择直接参加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 这给了用户,特别是用电量规模处于临界点的用户,更大的灵活性。用户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在“委托售电公司(零售市场)”和“直接入场交易(批发市场)”之间选择成本更优的参与方式。

产品选择多样化:用户可以通过售电公司或直接参与市场,选择购买常规电力、绿色电力、多年期合约、分时段合约等多样化产品,以匹配自身的生产计划、成本结构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绿色电力消费便捷化,助力企业ESG战略

消费证明溯源:新规则确保绿电交易的可追踪溯源(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对于有RE100承诺或旨在提升品牌绿色形象的企业,购买绿电并获得对应的绿证,是其完成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目标、应对国际“碳关税”等贸易壁垒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规则的清晰化极大降低了企业的绿色消费门槛和合规成本。

(三)用能管理精细化,从“负荷”到“资源”的转变

机遇与责任并存:新规则鼓励用户侧资源参与市场。用户不再仅仅是电网的“负荷”,其负荷曲线可以通过调整优化成为一种可交易的“资源”。

主动获利可能:具备条件的用户可以通过安装储能、参与需求侧响应等方式,将自身负荷的灵活性转化为经济效益。例如,在电价高的时段减少用电或反向放电,在电价低的时段增加用电或充电,从而降低整体用电成本。这意味着,优秀的用电管理能力本身就能创造价值。

五、对电力市场长远发展的重要性

奠定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坚实基础:新规则通过统一的规则、标准和技术平台,有力破除了跨省跨区交易壁垒,为能源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速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通过将绿电交易深度内嵌于市场核心机制,确立了绿色电力在市场上的优先地位和独特价值,为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提升电力市场整体的灵活性、韧性和安全性:通过引入新型经营主体和连续交易机制,极大地激发了负荷侧和分布式资源的灵活性潜力,增强了电网应对供需波动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激发市场活力:清晰的市场边界、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的风险防控,为各类资本、技术和管理创新提供了广阔舞台,将催生更多元的商业模式和服务。

六、展望

新规则的出台,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不仅是现有规则的简单更新,更是面向未来、引领变革的顶层设计。新规则所体现的系统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将为“全国统一、结构清晰、功能完备、机制有效”的电力市场体系构建提供强大的牵引力。各地方政府、电网企业、交易机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广大电力用户应深入学习理解新规则,主动调整经营策略,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共同推动我国电力事业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新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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