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能帝首页 懂能帝首页
|
首页能源头条推荐资讯详情

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意见

2026-01-15 15:35
发布者:小懂
来源:小懂
标签:水电站水电站大坝水电
0
0
0
分享

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规定,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资料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未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大坝,不得进入商业运营;已完成登记备案但未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的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失效的大坝、安全注册等级降级且在一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大坝,应退出商业运营。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水电站大坝

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遏制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实际,我们组织对《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2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1月15日

附件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且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和通航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坝运行安全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开展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注册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隐患治理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对已建坝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大坝、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其他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编制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

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大坝中心。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及时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以及地方政府应急、电力、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大坝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电力企业应当在工程实施前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经大坝中心评审。

第十五条 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在征求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并经过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以实施。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国家对专业技术服务有资质要求的,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章 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第二十条 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防洪能力符合规范要求;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风险较低;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

(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五)近坝库岸、工程边坡有失稳或泥石流征兆,可能影响大坝安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很高;

(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坝库岸、工程边坡有失稳或泥石流爆发征兆,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工程隐患的治理。

大坝较大及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可以放空水库。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资料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未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大坝,不得进入商业运营;已完成登记备案但未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的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失效的大坝、安全注册等级降级且在一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大坝,应退出商业运营。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二)新建大坝完成竣工安全鉴定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完成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受国家能源局委托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新建大坝完成竣工安全鉴定确定可以安全运行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

(二)已运行大坝定期检查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或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论确定可以按设计水位安全运行)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

(三)已运行大坝定期检查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四)已运行大坝定期检查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隐患治理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

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力企业依法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依法接受定期检查,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重点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安全督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大坝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或者灾害的调查处理,大坝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声明:以上信息仅代表发布者自身观点,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平台对其真实性负责。

大家都在看

广告
评论 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平台立场。
全部评论
懂能帝AI助手
服务商入驻
服务商入驻
资讯投稿
资讯发布
视频发布
视频发布
在线客服
平台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