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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3.1版):不再另签协议 保底零售价格按现货均价2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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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4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浙江电力市场公告,《浙江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3.1版)》《浙江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3.1版)》《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3.1版)》《浙江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3.1版)》4份实施细则经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审定同意,现予以发布。
其中《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3.1版)》提到,对用户发生并户的,并户前按原户分别进行电费结算,并户后按照主户交易信息进行结算,用户与售电公司须就变更后市场化价格执行造成的影响协商一致。
对用户发生分户的,对用户变更前后进行分段结算,分户前按原户进行电费结算,分户后新增的用电户号按新装用电办理,用户与售电公司须就变更后市场化价格执行造成的影响协商一致。
对用户发生销户的,按照用户实际市场化电量结算,结清相关费用后完成销户流程。
相关电力用户执行保底零售价格,不再另行签订协议,保底零售价格取当月用户侧现货市场平均结算价格的2倍。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结算。
执行保底零售价格满一个月后,相关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与其他售电公司(包括保底售电公司)协商签订新的零售合同,保底售电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履约风险评估根据成交量价、现货价格走势、历史结算数据和预计用电量等进行评估,按日滚动开展。
售电公司各时段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与各时段近D日日前市场出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做差价结算,同时与各时段近 M月现货市场分时均价(计算方法见《浙江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的算术平均值做差价结算,两次差价费用的最高值若为正则取其值,若为负则取0。
对于出清价格、结算依据中的电量或金额有争议的,应在市场运营机构给出查询回复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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