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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报废新规落地:电池供应商或将面临法律与商业双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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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英国Freeths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电池储能领域的合伙人Suriya Edwards和Deborah Harvey针对欧盟围绕电池供应商在收集、处理和回收电池方面的责任所出台的电池报废新法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瑞典电池回收商Stena公司投运的回收工厂
监管格局转变:生产商责任扩大
欧盟电池监管格局如今发生了重大转变。此前广为人知的2006/66/EC法规已从2025年8月18日起废除。这一变化对于承担电池回收费用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这一转变源于欧盟(EU)2023/1542法规,该法规将全面取代指令2006/66/EC,并将于2025年8月18日同步实施关于废旧电池管理的新规定以及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
欧盟(EU)2023/1542法规加强了工业电池、SLI(启动、照明、点火)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等所有类别电池生产商回收废旧电池的义务,无论其形状、体积、重量、设计、材料成分、化学成分、用途以及目的。这些新义务旨在提高电池使用和处置的可持续性、透明度和循环性。
该法规第101和106条规定了电池生产商对废旧电池回收的经济责任。该规定要求,“生产商应该扩大在寿命结束阶段管理电池的责任。”因此,这些厂商需要承担以下费用:收集、处理和回收所有收集到的电池,对收集到的电池进行成分调查,报告电池和废旧电池的情况,以及向最终用户和废物处理者提供关于电池和报废电池的适当再利用和管理资料等。
这意味着,在欧盟市场的生产者将承担电池收集、处理和回收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欧盟(EU)2023/1542法规未明确提及允许将回收成本转移给最终用户/买方的合同(此前这是可行的),这种试图转移成本的做法可能不被允许。
当然,欧盟(EU)2023/1542法规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时列出这些成本(即在供应合同或EPC合同价格阶段纳入成本),但这一做法可行性存疑。毕竟,在可能截然不同的监管环境中,如何预测未来几年的成本?
相比之下,英国的《2009年废电池和蓄电池法规》(“WBAR 2009”)是基于早期的2006/66/EC法规,如果在要求回收的合规期内,生产商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从最终用户那里回收电池。
不过,《2009年废电池和蓄电池法规》仍允许生产者通过合同分摊回收成本。这意味着英国的立场如今将与欧盟产生分歧。
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Suriya Edwards和Deborah Harve认为,这可以为在欧洲、中东和非洲(EMEA)市场运营的电池生产商带来法律和商业方面的难题。
虽然一些生产商可能会寻求通过预先定价机制收取回收成本,但在价格敏感的市场中,这一做法难以实施,并且如果它破坏了《2009年废电池和蓄电池法规》免费回收义务,还可能面临法律审查。
因此,可能会看到电池生产商如何处理报废成本的各种做法。预计这些做法可能涉及合同价格调整、报销机制(需由法律团队和经过尽职调查的投资者团队进行审查),或包含在可分割条款中的规定。
考虑到电池法规可以在电池的使用寿命期间更新和改变,监管条件有可能在此期间发生变化。欧盟与英国的并列也给在两个司法管辖区经营的企业带来了实际挑战。
虽然英国电池生产商可能会以合同方式分担回收成本,但欧盟电池生产商将需要被视为完全承担这些成本。这将给买家及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带来一系列商业及成本方面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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