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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完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谷段时间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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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明确,执行电量。居民电采暖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期的采暖用电量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执行原电价政策。
时段划分。峰谷时段主要考虑我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和调节能力等因素,并结合居民用电负荷曲线进行划分,每年采暖期前发布。2025-2026年采暖期谷段时间为每日11:00至14:00和21:00时至次日6:00时,合计12小时。其余时段为峰段。
电价标准。居民电采暖用户可结合实际,采暖期的采暖用电量选择以下计费方式:
1.当采暖用电量不超过3500千瓦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2元/千瓦时、0.26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1元/千瓦时、0.255元/千瓦时;当采暖用电量超过3500千瓦时,从当前采暖期下一个采暖月开始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为0.52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电价为0.51元/千瓦时。
2.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2元/千瓦时、0.4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1元/千瓦时、0.39元/千瓦时。
3.采暖期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执行0.46元/千瓦时。
详情如下:
关于完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1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辽宁省散煤治理工作行动方案(2024-2025年)》有关要求,完善居民电采暖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稳妥推进我省清洁取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居民电采暖用户是指采暖期以电采暖为唯一采暖方式的电网直抄居民用户,以及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包括由第三方建设运营电采暖设施的用电单位)。电采暖方式主要包括采用电热膜、电锅炉等方式通过电能直接转换为热能(不含移动式电取暖器和空调用电)或采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以电能作为设备驱动能源等。
(二)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的,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前,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
(三)按照《辽宁省散煤治理工作行动方案(2024-2025年)》精神,列入重点城市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煤改电居民用户,以及其他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污染高值点地区的“煤改电”居民电采暖用户,由各市负责改造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确定“煤改电”居民电采暖用户清单。
二、价格政策
(一)执行电量。居民电采暖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期的采暖用电量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执行原电价政策。
(二)时段划分。峰谷时段主要考虑我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和调节能力等因素,并结合居民用电负荷曲线进行划分,每年采暖期前发布。2025-2026年采暖期谷段时间为每日11:00至14:00和21:00时至次日6:00时,合计12小时。其余时段为峰段。
(三)电价标准。居民电采暖用户可结合实际,采暖期的采暖用电量选择以下计费方式:
1.当采暖用电量不超过3500千瓦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2元/千瓦时、0.26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1元/千瓦时、0.255元/千瓦时;当采暖用电量超过3500千瓦时,从当前采暖期下一个采暖月开始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为0.52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电价为0.51元/千瓦时。
2.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2元/千瓦时、0.4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1元/千瓦时、0.39元/千瓦时。
3.采暖期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执行0.46元/千瓦时。
三、申请流程
1.首次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即新增用户需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并选择一种计费方式,自电网企业受理通过之日起(不早于2026年1月1日)执行,计费方式选择后本采暖期不再调整。原执行《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8〕1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属于存量用户,未提出调整计费方式时,延续原政策的电价标准执行计费方式二,调整计费方式时按照本通知实施范围作为新增用户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电网企业在采暖期前开通线上、线下申报方式,提供申请表格,简化受理流程、提供便捷服务,业务办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在农村地区通过“煤改电”集中取暖的项目运营单位由所在地政府或政府制定部门审核认定后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执行居民电采暖用户电价政策,采暖用电实施单表计量,如选择计费方式一,采暖用电量上限为采暖户数×3500千瓦时。采暖户数由所在地政府或政府制定部门依据采暖收费票据、用户取暖情况等据实确定实际采暖户数。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调电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电网营业厅等,让用户准确理解相关政策,合理选择计费方式,切实降低用能成本。
(二)清洁取暖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我省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各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群众收入水平合理选择适合清洁取暖技术路线,坚持以集中采暖为主,推动供热管网整合,科学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工作。通过项目投资补贴、房屋节能改造降低取暖能耗等全方位有效措施,统筹实现清洁取暖成本降低和散煤替代水平提升。
(三)电网企业应对居民电采暖用电实行单独计量、单独计价,免费为居民电采暖用户安装更换电能表,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居民电采暖用户,采暖期内全部用电量作为采暖电量,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计费系统配套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调整(更换)。对于因现场调整(更换)计量装置造成未按时执行本通知的,由用户在表计调整(更换)后3个月内向属地供电公司申请退费,2026年1月1日至调整(更换)计量装置前的电价水平参照用户执行新机制后的月平均电价水平。
(四)电网企业应为居民电采暖用户提供便捷、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服务,在营业厅显著位置张贴宣传资料和相关提示,为政策平稳运行提供保障。为及时掌握政策执行情况,电网企业要建立用户清单台账,明确用电户号、户名(与用电户号匹配)、用电地址、电采暖设备类型、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单独统计用户数量、采暖期峰谷时段电量、用电价格、计费方式、电费总额等,采暖期结束后及时书面报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在2026年1月-2027年3月的采暖期间执行。为便于操作,采暖用电量按照电网企业实际自然月结算电量执行。《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8〕1号)文件同步废止。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清洁取暖工作持续向好发展,健全散煤治理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5〕89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过优化价格机制,引导居民用户合理选择清洁取暖方式,为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提供“辽宁方案”,切实保障民生福祉。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长期以来,散煤取暖既是北方农村冬季取暖的主要方式,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为降低散煤燃烧对大气环境污染,2018年我省通过试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居民采暖支出、促进全省实现清洁取暖,取得显著效果。随着清洁取暖工作深入推进,居民电采暖用户范围逐年扩大,对电采暖的电量、电价、峰谷时段均有不同的个性需求。作为2018年政策的升级版,2025年新政策更为精准承接国家清洁取暖最新政策和能源改革方向,充分考虑居民实际需求,通过匹配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最新峰谷时段、增设满足不同家庭取暖需求的灵活计费方式,将清洁取暖从“试点推进”转向“系统攻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赋能辽宁清洁取暖与民生改善。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全面覆盖电采暖用户
1.明确居民电采暖用户为采暖期以电采暖为唯一采暖方式的电网直抄居民用户,以及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2.农村“煤改电”集中取暖用户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前,视同居民电采暖用户。
3.重点城市及区域的“煤改电”用户,由各市确定清单,确保政策全面覆盖,避免补贴资源浪费。
(二)优化价格政策,适配不同需求
1.明确执行电量。居民电采暖用户每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电量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2.延长峰谷时段。主要考虑我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和调节能力等因素,并结合居民用电负荷曲线进行划分,2025-2026年采暖期谷段时长由原10小时(21:00-次日7:00)延长至12小时,新增午间谷段(11:00-14:00),其余时段为峰段。利用光伏午间发电高峰的低电价,引导负荷“错峰迁移”,实现居民用能成本和新能源消纳双赢。
3.三种计费套餐,用户自愿选。一是采暖用电量不超过3500千瓦时,谷段电价打5折,即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2元/千瓦时、0.26元/千瓦时;超过3500千瓦时后,后续采暖期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为0.52元/千瓦时,主要适合采暖用电量较小,可集中在谷段用电的用户。二是延续2018年政策,不设采暖电量上限,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峰时段0.52元/千瓦时,谷时段0.4元/千瓦时,主要适合用电量较大,可调整峰谷用电的用户。三是不设采暖电量上限,统一按0.46元/千瓦时计费,主要适合全天采暖用电均衡,不可调节峰谷时段的用户。
(三)规范申请流程,便捷用户办理
新增居民电采暖用户需向电网企业申请选择计费方式,一经选定,当前采暖季不可变更。存量用户未提出调整的,默认按原政策方式执行。同时,电网企业开通线上线下申报渠道,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办理,服务便捷、高效。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居民电采暖用户,采暖期内全部用电量作为采暖电量,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因未更换计量装置造成未按时执行本通知的,用户在表计调整(更换)后3个月内向属地供电公司申请退费。
(四)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地
1.明确分工协同推进。各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政策的宣贯、推动和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利用各级政府政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供电营业厅等多种平台发布政策全文及解读。宣传解读需突出重点,清晰阐明电价优惠政策、三种计费方式的区别与选择方式、用户准入条件、线上线下的申报流程及关键时间节点,帮助用户准确理解、理性选择、便捷办理。
2.完善政策保障体系。2018年政策侧重电价调整,新政策则考虑更为全面,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选择清洁取暖方式,不搞“一刀切”,电价政策调整的同时,配套清洁取暖项目投资补贴、加快房屋节能改造、推动供热管网整合、提升供热质量等措施,形成“价格优惠+设施补贴+能效提升”的组合拳,真正解决清洁取暖“改得起、用得起、用得好”的全链条问题。
3.精准计量系统升级。电网企业应对居民电采暖用电实行“单独计量、单独计价”,并免费为用户安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峰谷分时电能表。2026年1月1日前全面完成计费系统配套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的调整(更换)工作,为政策正式执行提供技术保障。
4.跟踪反馈确保实效。各部门应密切跟踪政策发布后的社会反响与咨询动态,对公众关切做到精准回应、及时解答。要强化全程跟踪与效果反馈,确保政策内容准确传达、执行到位,切实打通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
三、政策出台影响与意义
《通知》的出台,是推动我省清洁取暖、降低居民电采暖成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生态效益显著,助力污染防治。通过电价引导,可减少采暖期污染物排放,加速散煤替代,擦亮“辽宁蓝天”。二是降低用能成本,民生福祉提升。通过延长谷段时长、拉大峰谷价差,叠加多元套餐选择和各项保障措施,保障居民冬季取暖“温暖又省钱”。三是电网运行优化,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负荷“错峰迁移”,缓解电网峰期压力,午间谷段与新能源发电高峰时段契合,助力新能源电力消纳,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电网企业加强协同,做好宣传解读、系统改造和用户服务,确保政策红利精准、及时释放,助力我省绿色低碳发展和民生保障水平提升,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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