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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4.1 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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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4.1版)》意见的通知。文件包括《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4.1版)》《吉林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1 版)》《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4.1 版)》《吉林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4.1 版)》《吉林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4.1 版)》等。
其中《吉林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4.1 版)》文件明确,调频服务提供者包括并网发电单元与新型经营主体。
发电企业并网发电单元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1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下文简称“竞价燃煤机组”)、新能源场站。
并网发电单元投资建设配套储能装置的,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通过后作为联合主体参与调频市场;配套储能满足独立储能相关要求时,与并网发电单元协商一致后,可自愿按照吉林省有关规定转为独立储能参与调频市场。
新型经营主体包括:
(一)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二)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具备直控条件的部分或全部聚合资源可作为调频服务提供者。
以分布式储能单一类资源聚合的混合型虚拟电厂满足相关要求的,按照独立储能要求参与调频市场。
调频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 AGC/APC 功能,可靠接收和连续执行调度机构 AGC/APC 系统实时下达的指令,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调频响应,并实时将 AGC/APC 设备的运行参数传输到电力调度机构的主站系统。加装 AGC/APC 设备的调频服务提供者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AGC/APC功能;其中,具有能量状态运行约束的新型经营主体应具备参与调频市场的能量监测与管理系统,能量状态相关参数需与电网实时交互,并满足相关信息通信要求。(二)调频市场开市前,调频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性能测试,经过改造或综合调频性能发生显著变化时,也可以自愿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性能测试。燃煤机组、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若最近30 天调用时段数小于48个时段,可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测试。
测试期间调频服务提供者应至少48 个时段投入调频模式,测试结果作为其参与最新周期调频市场的初始性能参数。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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